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1802号
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97308256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3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