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6285号
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0月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 学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 记 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