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苏林;四川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1129民初47号 原告: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龙门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052193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9层1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C6CBEP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冕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箭板镇庆元村4组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72********。 原告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294,428.46元;2.判决被告按约支付原告违约金34,4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4日,被告为完成其承包的位于沐川县箭板镇的道路建设工程,与原告签订《材料供应协议书》,对供应材料的数量、品名、规格、质量、单价、票据、签收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载明:“本协议按合同总价的10%设违约金”。协议生效后,被告于2019年11月14日预付50,000元,原告随即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组织供货,由被告组织车辆到原告处装运。原告分期向被告出具了《四川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在原告多次催告后,双方于2022年3月25日形成了《砂石材料供应结算单》,载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供应材料共计金额344,428.46元,公司已支付50,000元,尚欠294,428.46元。”***出具《欠条》,载明了欠款数额并承诺:“该款定于2022年农历年(2023年1月21日)前全部付清”。但到期后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应该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按约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货款54,000元,此款定于2025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欠原告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50,428.46元,此款定于2025年5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3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并在支付案涉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支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