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林业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02民初2143号 原告: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0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145651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0001172755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