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傲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财保4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傲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预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 三、预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