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02民初7615号 原告:乐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乐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乐山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0元,由原告乐山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