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898号
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1栋2单元24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执华,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简阳市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简阳市简城街道龙娅村海新次干道。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吕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