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3993号

原告:毛强,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碧,简阳市平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五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65350707Y。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

被告:张玉祥,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原告毛强与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强于2020年11月5日以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祥已给付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收取计305元,由毛强负担。

审判员  叶朦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涂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