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3993号
原告:毛强,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碧,简阳市平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五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65350707Y。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
被告:张玉祥,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原告毛强与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强于2020年11月5日以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祥已给付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收取计305元,由毛强负担。
审判员 叶朦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涂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