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147号
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1栋2单元24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6535070Y。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执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30/30)。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锦,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简阳嘉欣瑞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南段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RQ1B33。
法定代表人:钱景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姿攸,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嘉欣瑞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简阳嘉欣瑞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同意并已向其支付相关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996元,由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侯现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