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5776号
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1栋2单元24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执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都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66号1栋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唐平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怀,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简阳市京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印鳌路1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庄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姿攸,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都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市京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成都市新都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新都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路振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