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253号
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五治大厦1栋2单元24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执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13F。
法定代表人:陈兵,职务不详。
第三人:简阳市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简城街道龙娅村海新次干道。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市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简阳市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