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508号

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东升街生资市场**。

法定代表人:徐银辉,任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职务不详。

被告: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吕兵,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