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晥0621民初4483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北兴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北兴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北兴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北兴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理终结时一并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