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5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瑶族,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住***。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住***。
被执行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梨子园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399元。被执行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本案案件受理费8574元,执行费13383元。经申请执行人***、***、***共同确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