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3970号
原告:长沙市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南栋21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第三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梨子园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市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