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峰县建国租赁部、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保613号
申请人:双峰县建国租赁部,住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镜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21MA4LTPFH43。
经营者:胡建国。
被申请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梨子园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745905867Q。
法定代表人:廖颜权。
关于申请人双峰县建国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财保2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23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