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145号
原告贵港市百样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北山乡政府后背巴罗山。
法定代表人庄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利红,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新芙蓉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骥骐。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亚娟,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梨子园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廖颜权。
原告贵港市百样通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新芙蓉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长沙新芙蓉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欠付货款,原告贵港市百样通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新芙蓉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百样通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百样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新芙蓉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隆回县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11元,由原告贵港市百样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