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91民初491号
原告:中国某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xxxxxxxxx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邵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2025年12月2日,原告中国某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484元,减半收取计25242元,由原告中国某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