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2民初358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