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158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槐安西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979220003。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56元,减半收取576.28元,由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