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定兴县贤寓镇人民政府;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26民初2850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某乙,住所地定兴县贤寓镇贤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职务:镇长。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某乙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兴县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513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13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为52744.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定兴县贤寓镇国土空间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27800元(大写:壹佰零贰万柒仟捌佰圆整)。根据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的约定,被告应分两次支付设计费:第一次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的50%(即513900元),第二次于专家评审通过后即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50%(即513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规划设计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验收,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13900元,第二期款项513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定兴县某乙未提供答辩状和证据。 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规划设计合同书》; 2、定兴县某甲(2021-2035年)规划文本(附光盘); 3、定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规委会全体审议意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会记录。 证据1-3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结算金额为1027800元。 4、银行回单,证明:经原告催要,定兴县某丁已支付513900元,尚欠513900元未支付; 5、微信聊天记录、请款函、律师函、邮寄底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拒绝付款。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内容互相吻合,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9月10日,原告(即乙方)与被告(即甲方)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书》,约定项目设计内容:1、贤寓镇国土空间规划;2、贤寓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百楼村(单独编制);南大牛村、北大牛村、小牛村(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合同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式中约定:规划设计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甲方组织专家评审方式验收,乙方需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文本。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中约定:1、按照国家规划设计费用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收费价格确定,本项目规划设计费为壹佰零贰万柒仟捌佰圆整(小写):¥1027800元。2、支付方式:分两次支付:第一次,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总设计费的50%,伍拾壹万叁仟玖佰圆整(小写):¥513900元。第二次,通过专家评审后,2022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剩余部分,即支付总设计费的50%,伍拾壹万叁仟玖佰圆整(小写):¥513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规划设计工作。 2024年4月12日,《定兴县某甲(2021-2035年)》经专家评审会讨论,原则同意通过评审。并建议设计单位在如下方面进行完善、提高:1.加强上下传导落实,细化落实上位规划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要求后传导至村庄。2.按河北省相关导则要求深化完善规划成果。3.深化完善基础设施和近期建设规划内容。4.加强全域控制,细化明确河道保护、重点地块建设开发强度、管线布局及建设等控制要求。5.加强与乡镇及村庄沟通,落实乡镇及村庄发展需求。 2024年4月12日,《定兴县贤寓镇南大牛村、北大牛村、小牛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经专家技术审查会讨论,原则同意通过评审。并建议设计单位在如下方面进行完善、提高:1.按河北省相关导则要求深化完善规划成果;2.深化完善基础设施和近期建设规划内容。 2024年4月12日,《定兴县贤寓镇百楼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经专家技术审查会讨论,原则通过。并建议设计单位在如下方面进行完善、提高:1.按河北省相关导则要求深化完善规划成果。2.深化完善基础设施和近期建设规划内容。3.加强全域控制,细化明确河道保护、重点地块建设开发强度、管线布局及建设等控制要求。 2025年3月7日定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定兴县某甲(2021-2035年)》设计方案。 另查明,2021年7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513900元,摘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一、原告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被告要求对案涉项目进行设计并提交规划册子和电子版,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原告的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也得到了定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审议通过。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5139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为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为违约责任。”本案《规划设计合同书》约定第二次付款条件是:通过专家评审后,2022年6月30日前。本案专家评审会同意通过规划设计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即确认本案原告完整履行了合同,具备了支付尾款的条件,对原告主张自2022年7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原、被告合同约定:甲方每延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5‰作为滞纳金。原告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酌定案涉款项的违约金被告自2024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举相关书面意见与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兴县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设计费513900元及违约金(以513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3元,由定兴县某乙负担4482元,由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