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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深泽县某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8民初1246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某某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负责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某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