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6864号
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该公司成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设计经理。
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5元,减半收取计1967.5元,由原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