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5545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北。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乡,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乡。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