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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5545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北。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乡,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乡。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