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08民初9933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紫薇苑31A-2404。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