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26民初2741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407691,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L5Q1R,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4元(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4752元),减半收取计4752元,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