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8144号
申请人: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PG7E0L。
法定代表人: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红珠路**首层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0272J。
法定代表人:汪世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红珠路**首层之一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463XA。
法定代表人:应剑。
申请人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251466.9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住宅建设公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1466.9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的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曹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