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民初175号
原告:株洲市文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0号五金机电国际装饰商城1、2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马家湾村野鸭坡组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株洲市文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倾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文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文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文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