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5826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均。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汉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迪雯
书 记 员 韩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