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邦威斯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安邦威斯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羊金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4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邦威斯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西航港科技企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拓新东街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邦威斯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703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强制扣划案款5477.27元,在支付执行费1506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971.27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03063.93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19年4月10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