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丰大厦商务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高翔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春乐领带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24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等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