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异88号
异议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第****。
法定代表人:欧阳浩。
委托代理人:张燕,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住所地绍兴市高新区天元大厦**v>
法定代表人:俞劲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称,其与申请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作出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0390号仲裁裁决书。2020年7月21日,**称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拒不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案号为(2020)浙0106执2838号,执行标的为54182元。
2020年6月28日,异议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收到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0390号仲裁裁决书。同年7月7日,该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浙0106民初5235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浙江众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时,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法律文书即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0390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