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执异8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高埗段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秀峰西路颐园小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陶然湾一期3栋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可波罗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明达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可波罗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马可波罗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上述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马可波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