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03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六层A6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1120602。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
被执行人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纲坝社区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9978A。
法定代表人康仲兵。
被执行人康中平,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黎芳,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芳、康中平、贵州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16406.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康中平名下银行账户11078.9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6.18元,剩余11012.75元,已通知办理领款手续;另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