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8290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人民路东段666号九层B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YNM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84元,财产保全费4459元,合计1692元,由原告佛山市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