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02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人民路东段666号九层B1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2.5元,减半收取100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