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24118号之一
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佛山国家火炬创新产业园)D座二楼13室、16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4HYU35。
法定代表人:纪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人民路东段666号九层B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YNM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6元,由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