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新和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大和平商贸批发城****。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新和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费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移送处理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9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