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29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7XU。
法定代表人高青。
被执行人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92号主楼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656703。
法定代表人吕在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92号主楼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31093。
法定代表人周晓林。
申请执行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02634.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65207元,且涉案房屋已经腾退完毕,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052元,现已支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集宏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罡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