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终7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设计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深大设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主张的加班工资,**主张,其上班期间存在加班,深大设计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没有打卡考勤。本院认为,虽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的加班时间,但根据深大设计公司确认的对话录音,**工作所在的部门的负责人孟美莉认可**在工作中存在加班,根据法律规定,深大设计公司应对**的加班时间负举证责任。因深大设计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而**主张的加班时间也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故本院采信**主张的加班时间,即平时加班48小时,休息日加班26小时。深大设计公司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8500元,因此,加班工资应为6057元(8500÷21.75÷8×48×150%+8500÷21.75÷8×26×200%)。
关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主张,深大设计公司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其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大设计公司则主张,**在试用期间,设计的图纸出现多处错误,部分图纸存在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问题,因此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在原审中确认的图纸,其设计的图纸出现多处错误,虽然上述错误经其部门负责人孟美莉校审后做了修改,但上述事实足以说明,**的能力不能满足其工作岗位的要求。因**的工作岗位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岗位,其录用的基本条件就是能够胜任工作,**的能力不能满足其工作岗位的要求,深大设计公司因此认为**试用期不合格,有事实依据,故深大设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要求维持深南劳人仲案(2016)2573号仲裁裁决书以及撤销(2016)粤03民特816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范围,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6057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彭  建  钦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