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立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秦某;朱某;陈某;淮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某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2民初3579号 原告:秦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淮北市相山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淮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与被告朱某、陈某、淮北某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秦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