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2975号
原告宜兴市新天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宦和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成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合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宜兴市**铸造有限公,住所地宜兴市***鲸塘工业集中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新天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成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诚公司)、**、宜兴市**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天地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天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天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0元减半收取12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40元,由原告新天地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 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