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573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733454952。 委托代理人:**会(特别授权代理)、**(实习),均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00073865136T,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阳银行毕节分行办公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00322192631Q,,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阳银行毕节分行办公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住贵州省毕节市节)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89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毕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毕节)置业有限公司持有5%的股权,因该股权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处置。对于登记于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毕节金海湖新区区证号为黔(2016)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XX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等附属物及证号为(2016)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XX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等附属物,上述不动产均被毕节市公安局查封,同时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财产正在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刑初11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故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后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该案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57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