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2876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754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直接财产损失20000元(二楼卧室的床、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在外租房费用10720元(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合计30720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火灾导致的房屋结构损失及内部装修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杭州萧山衙前凤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凤凰经济联合社)就衙前官河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提升工程EPC项目总承包工程达成协议,凤凰经济联合社将包括原告位于衙前镇凤凰村东岳路2号在内的诸多房屋以“美丽乡村”的工程名义承包给被告。被告随后在原告房屋外搭建脚手架,进行外墙美白工程。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于施工方便的需要,擅自将原告安装在一楼窗外的监控转移到脚手架之上,导致监控线路被拉紧,与外墙摩擦加剧。同时,被告在外墙粉刷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义务,在被拉紧的监控线附近粉刷时反复揉搓监控线导致监控线外皮破损,内线裸露。2021年5月26日下午天降大雨,破损的监控线遭雨水淋湿之后导致电路短路,原告家二楼北侧卧室相连监控的电脑起火燃烧。随后火势渐猛,直到消防大队赶到才被扑灭。随后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对本次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做出认定。原告认为:本次火灾系被告施工破坏原告监控线进而下雨淋湿短路导致。本次事故不仅导致原告自建房包括空调、电脑、床柜等家具电器烧毁殆尽,原有的装修毁于一旦,而且导致原告以及原有的租客共5人需在外租房,损失严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唯有诉至于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受到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施工行为对其造成损失。直接损失20000元亦缺乏依据,被告不予认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从凤凰经济联合社处承包了衙前官河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提升工程EPC项目,原告的农村自建房屋属于工程施工范围。原告在其农村自建房安装了室外监控,并在墙上打孔用于电线穿过连接监控电源。被告在施工期间,将原告的室外监控拆下并移动至其施工所需安装的脚手架处。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因监控的电线处于自然垂落的状态,被告在施工时存在将电线钩起再进行施工的行为,但并未对电线采取固定或保护的措施。2021年5月26日,被告因下雨而暂停施工,当日傍晚,原告的农村自建房发生火灾,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及时赶往现场灭火。灭火后,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经现场勘查:萧山区衙前镇凤凰村东岳路2号为村民自建房,共地上3层,着火区域为地上第2层,北侧卧室烧毁严重,吊顶完全烧光,仅剩吊顶钢丝,房间西侧壁挂空调仅剩挂钩,电脑、电风扇及床等生活用品均已烧毁,东西两侧房间部分受损和烟熏,自建房北侧外墙有部分烟熏痕迹。”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还载明起火原因:不排除阴雨天室内摄像头外墙入室线头短路引发北侧卧室电脑故障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20000元。
本案诉前调解期间,2021年11月23日,本院向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函询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有无认定引发火灾的原因?如有认定,则引发火灾的原因是什么;如没有认定,则“不排除阴雨天室内摄像头外墙入室线头短路引发北侧卧室电脑故障发生火灾”应如何理解。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31日复函:“排除人为纵火,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阴雨天室内摄像头外墙入室线头短路引发北侧卧室电脑故障发生火灾”指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及燃烧痕迹等证据资料,排除不可能的原因,把最可能存在的原因做如上表述。2022年4月11日,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再次向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函询问:1.根据公安部2012年修订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本案关于起火原因的描述是属于起火原因已经查清还是无法查清?2.本案火灾现场北侧卧室可见多处散落电线、物件堆放杂乱无章,现场人货杂居,是否也不能排除插座等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形?3.本案不能排除的其他起火原因还有哪些?4.摄像头电源为12V弱电电源,一般存在过电保护,该线路短路一般会否引发火灾?除上述问题外,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特向贵单位询问:贵单位出具的萧消火认简字[2021]第0058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载明的直接财产损失20000元是否包括失火房屋内部装修损失?是否包括因本次火灾对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失?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4月26日复函:1.根据公安部2012年修订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我单位根据查明的证据资料作出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认定,其他可能存在的起火原因也是没有证据印证的,故未给予认定。2.萧消火认简字[2021]第0058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的直接财产损失20000元包括失火房屋内部装修损失,不涉及房屋结构损失。
另查明,房屋发生火灾前,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面积3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8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火灾发生后,原告以现金方式向杭州萧山鑫洲假日酒店支付了2021年5月26日至7月31日的住宿费10760元。2021年8月2日,杭州萧山鑫洲假日酒店开具了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均为5360元,内容均为2021年5月26日至7月31日住宿,但收款收据的客户名称分别为***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合同照片、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照片,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复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视频,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火灾原因:根据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及复函,最可能的火灾原因为阴雨天室内摄像头外墙入室线头短路引发北侧卧室电脑故障。火灾原因分析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原告并非专业人员,不具备对火灾原因进一步举证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本院认定火灾原因系阴雨天室内摄像头外墙入室线头短路引发北侧卧室电脑故障。
关于线头短路原因: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室外监控进行了移位。室外监控进行移位后,电线处于自然垂落的状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自然垂落的电线,容易受风吹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加剧与入室墙孔的摩擦,增加破损短路的可能性。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对电线进行保护,且存在因施工拉扯、钩起电线的行为,这些行为会进一步增加电线破损短路的可能。因此,原告认为电线短路与被告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其火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楼卧室的床、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共计20000元,本院参考消防部门认定的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0000元(包含了室内装修),酌情确定为10000元(包含二楼卧室的床、家具、家电、生活用品,不包含室内装修)。房屋因火灾而无法居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房损失,应属合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租房相应的付款凭证及发票,仅凭收款收据,且其中5360元的收款收据客户名称系案外人***,不足以证明其在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支付了租房费用10720元,本院参考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酌情确定原告在外租赁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为1500元/月,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在外租房费用3290.32元(1500元/月÷31天×6天+1500元/月×2月)。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0000元及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租房费用3290.32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负担218元,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元。
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书记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