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09行初163号
原告杭州嘉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1002-6室。
法定代表人赵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志豪、叶枫,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雄,局长。
出庭负责人徐洲,副局级领导。
委托代理人戚柳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沃青雯,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269号。
法定代表人孙行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勇龙,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嘉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30元,减半收取332715元,由原告杭州嘉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权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