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索普迈克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889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某某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住所地新昌县沙溪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某某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诉前调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法委托浙江众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调解未成功。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鉴定费98580.8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696元,由被告新昌县某某气动液压有限公司负担8884.8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