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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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166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现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第三人: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36130A),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桃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12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