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吕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290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36130A),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桃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陈某1,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陈某2,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陈某1、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因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