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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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115号
原告:新昌县万腾家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F1Q941),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39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36130A),住所地新昌县桃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万腾家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新昌县万腾家居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昌县万腾家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万腾家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新昌县万腾家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