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七星街道王钢挖机租赁服务部、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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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1189号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王钢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龙山村龙里坂59号。
经营者:王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桃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宋雁。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王钢挖机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天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王钢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王钢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张月顺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叶玲